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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时间: 2007-03-27
  • 更新时间: 20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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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境地你永远无法逾越,那么就笑着面对吧~~

我的最新日志

  • 08年国庆节前往海岛一游

    2008-10-08

    旅游该是一次心灵的游历,一次灵魂栖息地的找寻。。 

    港口,看到“天眼”了,山上有妈祖庙,基督教堂

    不是海南岛,这是沙埕港

    【活动强度】 ★

    【风景指数】  ★ ★ ★ ★ ★

    【活动线路】
    晚上10点上车(包车去,到达后客车先回来),早上到福建福鼎沙埕港,
    8:00 乘班船前往台山西岛,11:30 到达岛上,午饭后扎营休息,17:30晚饭,饭后早点休息保证第二天充沛体力。

    真正的岛上活动开始。早起看日出 7:30早饭后到岛上看景点,晚饭后集体活动。
    早上包船前往七星岛,游泳,自备中餐。傍晚回台山,晚饭。
    早饭后班船回沙埕,中饭后回庆元。回程尽量包车,不能包车坐班车,
    【活动方式】 特别注意:本次活动要出海乘船,会晕船的请勿报名,小孩请勿报名.

    【自备装备】泳衣泳裤、饮料、零食、帽子、雨具、防晒霜、太阳镜、水壶(要充满水)、个人卫生用具、替换衣袜、个人常用药品、垃圾袋。

    【公用装备】公用药品、对讲机、炉具、烧烤用品。

    【注意事项】
    1、要听从领队安排,要统一行动,活动时要少数服从多数。
    2、建议长衣长裤太阳帽,做好防晒工作!
    3、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老驴要多多帮助新驴,新驴也要自助助人。
    4、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单独游水,走前面的不得超过领队,走最后面的不得落于收队之后,有事请联系领队。
    5、注意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不砍树、不烧篝火。除了脚印,什么都不留下;除了照片,什么都不带走。
    6、安全第一,若天气恶劣,则宁可放弃,不可盲目行动

    去之前注意几点
    1、可以利用周末去,星期五下午出发,住在沙埕港,费用30-50元。
    2、去海岛的铁壳船只有一班,联系船老大,咨询有无台风、之类。
    3、岛上发电是18:00-23:00结束,不露营的可以住在招待所,一个床铺20元,环境一般般。
    露营的先在中午看好地形,山上有很多的坟墓,如果不忌讳的,可以搭在这种太师椅坟墓之间,很挡风,岛上晚上风大。
    4、岛上餐馆只有2家,虾等都是20元一盘吧,自己去码头捡,加工费是5元,大雪碧和可乐是7元1瓶,有雪津啤酒,有煤气热水器洗澡,我用惯电热水器,这东西开不来,洗了个冷水,如果人多,轮到后来怕没水了。
    5、海岛是礁石岛,没有看到海滩,安全起见,不要下海。
    6、岛上有西台山灯塔,可以前去看,中间一条路,是部队的保密地方,不允许上去。 


     
    到达目的地

    外海的海水非常清澈。。
    几个小时的行程,我承认晕船了,但是我没有吐,因为我躺着睡着了。 

     
    我在这个海岛上发现一个学校,学校已经废弃,进入一间教室,于是我就在黑板上写下:“欢度国庆”.... 

     
    满山遍野的战壕
    放眼望去,都是石头房子... 


     

    西台岛的雨伞礁,我看像海龟 


     

    远眺雨伞礁 



     

    岛上码头,螃蟹、濑尿虾、海鳗等都是不要钱,免费,做垃圾的(拉去晒了做饲料),可以随意拿。。。。 

     
    海沟 

     
    我趴在海草丛中咔嚓了一张

  • 废矿区人工恢复规划工作

    2008-1-10

      最近在群里聊起废矿区人工恢复规划工作,对于废矿区人工恢复的树种,梁子湖老黄说用刺槐效果比较好,还有煤矿开采后的塌陷区的生态规划,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多聊聊。

      塌陷区都成了一片泽国,若能利用起来做一些生态环保方面的事情,善莫大焉。

      还有,四川小扶在做废矿区人工恢复规划工作,有合适的树种可以联系他

  • 谁能给解决点四翅滨藜的种子

    2007-7-20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保护区的同行最近发了一些照片给我,建于85年的3000亩植物园,好荒凉,才5000余株植物,许多土壤表面已经呈盐碱化。

    查过四翅滨藜的资料,能吸盐,我们南方保护区没有四翅滨藜,问了一些保护区都没有。

    我们不需要您提供现金,如果您有多余的适合北方种植的种子和树苗,请麻烦您寄到或发到

    地址:甘肃省安西县渊泉街135号      邮编:736100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域法(征求意见稿草案)

    2007-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域法
    (征求意见稿草案)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域的范围)
        本法所称自然保护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以自然资源为依托设立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域。
        第三条(空间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域,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基本方针和自然保护事业的性质)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域实行统一规划、科学设立、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方针。
        自然保护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域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域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鼓励、支持科学研究)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自然保护区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域基础数据的研究、利用,培养自然保护区域建设和管理的专门人员,提高自然保护区域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然保护的科学普及和宣传,为大、中、小学生提供生态教育服务,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全民的自然保护意识。
        第八条(奖励制度)
        对在自然保护区域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自然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域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共处一地的多类别自然保护区域管理机构设置)
        对位于同一地域范围的不同类别的自然保护区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本着综合、协调、精简和效能的原则,在不影响各类保护功能的前提下,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不同类型保护区域之间的关系)
        本法施行后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设立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当报经原批准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自然保护区域的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域建设、管理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自然保护区域设立、晋升、调整、降级或者撤销前,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域内当地居民的权益保护)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域,应当在保护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
        自然保护区域设立后,当地居民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继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等生产活动。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域,应当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承包自然保护区域管理机构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域捐赠和收入的用途)
        自然保护区域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域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所得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补偿机制)
        国家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域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自然保护区域内的土地、海域、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自然保护区域内的土地、海域、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确需限制其利用自然保护区域内土地、海域、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自然保护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规定限制利用的方式、规模和补偿办法。
        对按照自然保护区域规划的要求,必须将自然保护区域内的居民迁出的,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并给予合理补偿。
        依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域内的土地、海域、利用自然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对自然保护区域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域评估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各自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域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因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致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失去保护价值和意义的自然保护区域,或者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投入、土地权属、开发经营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不能对自然保护区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的,可以由原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级或者撤销。其中,对自然保护区决定降级或者撤销的,应当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区域的生态监测与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然保护区域的生态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对可能导致生态恶化的各类开发利用行为,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本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重要遗传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应当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指导原则、总体目标、发展布局、主要任务、建设重点和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纲要。自然保护区经批准设立后,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尚未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应当对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管理目标、功能分区设置及其面积、允许开发的项目、开发的强度控制及其地域范围、建设和管理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自然保护区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分为自然生态系统类、野生生物类和自然遗迹类。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包括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包括地质遗迹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
        第二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分级)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列为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必须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护对象在全球稀有、在国内仅有,或者在全球和国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保护对象尚未遭到人为破坏或者破坏很轻,保持着良好的自然性;
        (三)拥有足以维持保护对象完整性所需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区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分类和分级标准)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和分级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设立程序)
      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经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依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和审批。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请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设立自然保护区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基本原则)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以及生态保护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
    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管理类别和保护对象的需要确定功能分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重要遗传资源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为使核心区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应当在核心区的外围或者外侧划一定区域作为缓冲区;核心区、缓冲区之外为实验区。
    原批准设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
        自然保护区经批准设立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年内设置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设置。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
        国家设立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家自然保护区年度经费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自然保护区年度经费预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的主要部分,应当纳入中央人民政府基础建设投资和财政预算。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内的行为控制)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开垦、烧荒、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分区管理措施)
    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但是,经批准从事科学研究和保护管理活动的除外。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在保护对象不遭受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活动。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设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项目。
        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范围受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而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报经原批准设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境外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境外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科学考察和研究的,应当事先通过国内的邀请单位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境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三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已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因科学研究、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或者其他特殊管理目标要求,确需取得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或者改变使用权的,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
    自然保护区内林地、草原、水域或者滩涂、海域的权属管理,分别适用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生产经营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建设的项目造成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社区共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与当地居民组织签订共管协议,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然保护区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居民。
        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境外物种的管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引入境外物种或者重新引入原生地物种的,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经过风险评估确认不会危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后,方可批准引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引入境外物种或者重新引入原生地物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批。引入境外物种或者重新引入原生地物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自然保护区的人为干预)
        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受到威胁需要采取人为干预措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组织科学论证并报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利用)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技扶持、发展替代能源等措施,帮助和指导自然保护区内和周边居民逐步改变传统的资源利用方式。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内从事资源利用活动的,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科学论证,并报省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猎捕、捕捞野生动物或者采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应当同时提出利用和恢复方案。

    第四章  风景名胜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本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四十条(风景名胜区的基本原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分级)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程序)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五)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荒、开矿、采石、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五十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的要求)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五章  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

    第一节  森林公园
        第五十一条(森林公园的定义)  
        本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五十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森林公园的分级)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地方级森林公园。
        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知名度的森林公园,列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其他森林公园可以按照其资源、景观的价值和代表性,列为地方级森林公园。
        第五十四条(森林公园的设立)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地方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十五条(森林公园的规划)
        森林公园经批准设立后,其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五十六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措施)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二节  地质公园
        第五十七条(地质公园的定义)
        本法所称地质公园,是指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为主体,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五十八条(地质公园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地质公园的分级)
        地质公园可以按照地质遗迹所具备的典型意义,分为国家级地质公园和地方级地质公园。
        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或者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应当列为国家级地质公园。具有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应当列为地方级地质公园。
        第六十条(地质公园的设立)
        国家级地质公园的设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级地质公园的设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十一条(地质公园的管理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公园内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管理规定)
        湿地公园、海洋公园、水利风景区、草原公园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生态保护小区)
        城乡社区或者企业以公益为目的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生态保护小区,经向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受法律保护;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自然保护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或者在自然保护区评审和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评审或者建设规划严重失实的;
        (二)违法调整或者改变已经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名称、级别、类别、范围、界线、主要保护对象和功能区划的;
        (三)设立、晋升、调整、降级或者撤销自然保护区之前,未按规定征求公众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活动的;
        (五)违法批准占用、转让自然保护区土地、海域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未经批准或者违反建设规划擅自建造工程设施的;
        (二)违法开展旅游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拒报、虚报或者谎报自然保护区统计数据的;
        (四)擅自改变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名称、级别、类别、范围、界线、主要保护对象和功能区划的;
        (五)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采集、猎捕、养殖、驯化和繁育本地原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自然保护区被降级或者撤销的。
        第六十六条(破坏自然保护区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拒绝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狩猎、开垦等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狩猎、开垦、烧荒、开发矿产资源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向自然保护区非法引入境外物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自然保护区引进境外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措施清除境外物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处清除后果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境外人员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离开自然保护区;非法从事科学考察、研究等活动的,没收所采集的标本和拍摄的音像资料,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后、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
        (三)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三)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第七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违法修建设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景观等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开矿、采石、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等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违法施工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风景名胜区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森林公园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森林公园的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违法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本法规定,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有其他毁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地质公园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地质公园内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或者未经管理机构批准,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民事责任)
        造成自然保护区域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保护区域法.doc
    (2007-05-17 11:14:14, Size: 78 kB, Downloads: 2)

  • 给荔波县人民政府与茂兰保护区贺电

    2007-6-27

    贺电

    荔波县人民政府与茂兰保护区:

    欣闻贵政府申报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成功, 并将举行盛大的庆祝活动,浙江百山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谨致以诚挚的祝贺。

    茂兰保护区区内峰峦叠嶂,溪流纵横,原生森林茂密,喀斯特地貌形成的山、水、林、洞、瀑、石融为一体,呈现出喀斯特森林生态环境的完美统一和神奇的特色。尤其是境内的喀斯特森林保存完好,气势壮观,是世界上同纬度地带所特有的珍贵森林资源,对于研究喀斯特地貌的发育理论、水文地质效益和森林群落有重要价值。

    预祝荔波县人民政府与茂兰保护区取得更大的成绩。


    特此祝贺!




     此 致

      

      敬 礼

      

    浙江百山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007年6月27日

  • 建议将海水输送至中国沙漠的想法

    2007-6-23

    制造核电站,得到能源保障,传送渤海之海水至内蒙古沙漠地带,可以建立多个海子,然后用抽水站一级级抽,直至塔克拉玛干沙漠。
    海水至沙漠,海水便蒸发形成水蒸气上升,使沙漠的空气含水量增大,容易形成雨云。
    蒸发的过程可利用技术得到淡水,配合大面积造林造林,盘活沙漠和沙化地带。

    搜索了一遍,已经有人想到我这个想法了,转载一下:

    原载《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3年第3期。



    霍有光
    (西安交通大学生态环境与现代农业工程中心,教授, 西安710049)

    摘 要:针对沙漠人造海某些代表性的反对意见,通过科学论证与分析认为: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可以实现沙漠人造海工程;存储于沙漠构造盆地之中的人造海,不会漏水也不会污染地下水;人造海不会浸染周边沙土也不会形成盐尘暴;沙漠人造海可以调节小气候,增加区域降雨量并降低蒸发量;当代海水灌溉农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直接为沙漠绿化服务;若能充分利用渤海“海冰融水”资源改造北方沙漠,将会产生更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关键词:渤海,北方沙漠,海水灌溉,海冰融水

    我国北方在第二级地理台阶之上,自河西走廊向东,依次展布着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毛乌素、浑善达克,以及科尔沁等七大沙漠,总面积约20.88万平方公里,而它们周边还毗邻着大片的戈壁或沙化土地。值得注意是,这条纬向沙漠带的东端,距渤海极近。有感于此,为了改造与绿化沙漠,实现山川秀美,笔者大胆提出了“东水(渤海)西调”的设想,随后也引发了某些不同的意见,兹摘其要予以初步解析。

    一、现代科学技术能否实现沙漠人造海工程?

    笔者提出“东水(渤海)西调”改造北方沙漠的设想后,有些研究者对现代科学技术能否把渤海水提扬到大约1200米的高度、中国是否有足够的电力表示怀疑。如有的文章说:“靠所谓‘东水西用’来解决西部的干旱,如此最少也得向西部输送一条黄河的水量。西部城乡大都在海拔一、两千米之间,为保持输水时所需流速,至少还得有几百米的落差水头,所以起码要把这些水提升到2千米高,经换算需要3千多亿度电力,等于中国全年总发电量(9千亿度)的三分之一,或者说230个三门峡水电站为其供电!”对于这类质疑,看来应该有所解答。

    把渤海水提扬到大约1200米的高程,即登上我国的第二级地理阶梯,现代科学技术能不能将其变为现实?回答是肯定的。譬如笔者在以前的论述中就曾以美国为例,指出早在1961~1971年,加里福尼亚建成大型调水工程,年调水量为52亿立方米,总扬程1151米,水电站装机153万千瓦,输水线路长1102公里。以此类推,扬程1200米、调水线路长1100公里,若每年调渤海水100亿立方米,需装机310余万千瓦;调渤海水300亿立方米,则需装机930余万千瓦。资料表明,仅三峡水电枢纽工程,共设置14台和12台单机容量为700MW的水轮发电机组及6个安装场,总装机容量18200MW,年发电量847亿kW•h。因此,用三峡与葛洲坝(总装机1820万千瓦)等水电站的富裕电力,就可解决西调渤海水的能源问题。当然,调水能源也通过开发黄河上游(青海境内)1780多万千瓦的梯级水电工程来解决。黄河的水资源可用来解决黄河流域工农业对淡水的需要,而黄河的电力资源,则可为改造我国北方沙漠发挥巨大效益,即以黄河电力资源换取渤海水资源。

    为了便于国人借鉴与学习美国水利建设的经验,近来国家计委农经司魏昌林先生在《世界农业》上撰文,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加利福尼亚州北水南调工程,文章指出:“加利福尼亚北水南调工程是联邦政府与加州政府的合建项目。联邦政府在中央河谷工程中,建有沙斯塔等20座水库,7座水电站,总装机132万kw,混凝土衬砌输水道800km,以及抽水泵站等等,计划年调水90亿m3。加州政府建的调水工程包括奥洛维尔等四座水库,衬砌输水渠道1102km,水电站8座,总装机153万kw,抽水泵站19座,电动机总功率178万kw,其中干线抽水泵站7座,抽水总扬程1154m,著名的埃德蒙斯顿泵站,一级扬程587m。加州北水南调计划年调水52.2亿m3。”“调水工程建设的成功,使美国西南部大片荒漠变为繁荣的经济高增长区,不仅灌溉农业和牧业稳定的发展,农产品的出口量不断增加,而且绿化美化了环境,诸如航天航空、原子能、飞机制造、石油化工、机器制造、电影工业等也发展迅速,使西南地区和西海岸成为美国石油、电子、军事等尖端新兴工业的中心。”

    在沙漠中修建大型调水工程,世界第八奇迹——利比亚大人工河工程亦值得作为一例。利比亚属沙漠和半沙漠国家,境内无常年河流,也无湖泊,降雨稀少,但它南部广阔的沙漠地区蕴藏着丰富的地下水。利比亚从1984年起,开始在撒哈拉沙漠水源地布置深井群开采地下水,最大深井可达800米。既然是把深部的地下水抽到地上来,那么类似提扬调水工程。该工程分三期实施,设计日供水能力超过600万立方米,地下水被抽出来后,用内径1.6米至4.0米的预应力混凝土管(即PCCP管,每个长7.5米,管壁厚度200毫米,平均重80吨)输送到沿海人烟稠密的大城市,输送距离长达1500公里。整个工程使用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总长度达4000公里,共使用50万个PCCP管,消耗6000万平方米50亿米的进口高强度纲丝、600万吨当地生产的水泥和4000万吨当地骨石料,埋置深度近9米,工程总投资逾200亿美元。

    应该注意的是,我国迄今已完成了多项远距离管道输送石油、天然气等大型工程,这种技术可以直接转化为远距离管道调水技术。例如:1997年9月30日胜利交付使用的陕京输气管道工程,总投资达39.5亿人民币。管线全长868.6公里,是我国第一条大口径、长距离、全自动的输气管线。它西起陕西靖边县,东至北京石景山区衙门口,要翻越梁山、恒山、太行山,落差达1300米。经过3个地震断裂带,跨过无定河、秃尾河、窟野河、黄河、永定河5条大河,穿越中小型河流225条次,穿越公路93条次、铁路19条次,是迄今国内施工难度最大的“极具挑战性”的工程。输气管道每根钢管长210米,直径660毫米,重达40吨。工程西段穿越毛乌素沙漠约100公里,大部分管道远离公路,有些地段甚至深入沙漠腹地30余公里,钢管装在特制的爬犁上,用履带车拖进沙漠。尤其是输气管道工程东段,从我国黄土高原构成的第二级地理台阶逐渐降至第三级地理台阶(华北平原),积累了丰富的施工经验。

    我国已在浩瀚沙漠中积累了建设沙漠管线的实际经验。如南疆管线,油、气两条管线同沟敷设,一气呵成。从塔克拉玛干沙漠腹地的塔中4首站至轮南末站,双线全长606公里,管径均为426毫米,投资约5亿元。输油管道设计年输油量为300万吨,输气管道设计年输气量4亿立方米。由于渤海水提升到我国北方第二级地理台阶之后,主要是通过水源调节库(人造海)配水、分水,提扬幅度不大,所以这种技术,可以直接用来在沙漠腹地建立次一级人造海。

    “西气东输”工程是国家开发大西部战略前十年的特大工程之一。“西气”主要是指我国新疆、青海、川渝和鄂尔多斯四大气区生产的天然气;“东输”主要是指将上述地区的天然气输往长江三角洲地区,同时也包括输往西宁、兰州、北京、天津和湖南、湖北地区。“狭义的西气东输”特指铺设从新疆塔里木油气田至上海的长达4212公里的管道工程,其输气管道呈平行的两条,直径各1.5米,每条管道年输气能力为120亿立方米,需高标准钢管近200万吨(此外,支线建设还需要管材约400万吨),整个工程的投资规模高达1200亿元。“广义的西气东输”涉及地域广,与全面开发上述的4个气田相关,近期供气170亿立方米,中期提供气源400亿立方米,远期提供气源1000亿立方米。

    为了满足“西气东输”对大型管材的需要,我国一些企业已开始上马相应的管材制造项目。例如,宝鸡石油钢管厂(陕西)抓住机遇,投资2亿元建设两条大口径螺旋焊管生产线,已于2001年8月20日正式投产,每年可生产直径1米~2.4米的高材质、高压力、高强度螺旋埋弧焊管16.9万吨。有关专家评审鉴定后认为,宝鸡石油钢管厂在建设这两条生产线的过程中,开发研制了多项新技术、新工艺,属于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我国高强度大口径钢管制造技术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东水(渤海)西调工程不过是“陕京输气管道工程”或“西气东输工程”的“逆向工程”,由于不需开凿超长隧道、不需建筑超高大坝,而提扬技术又是比较成熟的技术,所以我国完全具备了西调渤海水的科学技术能力。陕北油气田地处沙漠边缘,塔里木油气田则在塔克拉玛干沙漠腹地之中,依靠我国现有经济、科技、工程实力,既然能够实施西气东输工程,那么也有能力和创造必要条件来实现东水西调工程。

    笔者建议先调水改造离渤海最近的浑善达克沙漠,提扬高度约1200米,单线调水管道长度约420~450公里,年调水量50亿立方米,直接将渤海水引入沙漠构造盆地之中,形成人造海与湿地。由于构造盆地属于沙漠中的低洼地区,故蓄水既不用建水库,也不用修堤岸(堤坝)。考察国际上已经完成的一些大型调水工程,不难看出,沙漠人造海所谓提扬高度、管道建设、电力供应等方面的挑战,对于21世纪高速发展的中国而言,无论是科技与经济实力,还是工程施工能力,都是不难胜任的。其实,假如能够把渤海水调入浑善达克沙漠,意味着登上了我国第二级地理台阶。在这级地理台阶上,尽管北方纬向沙漠带总态势是西高东低,但各大沙漠的高差变化实际并悬殊,如距渤海最远的巴丹吉林沙漠,其海拔高程也只有1200~1350米(不包括腹地的沙山)。可见,在这一台阶上有了“浑善达克人造海”,由东向西分别向其它沙漠进行接力式调水,高差只有100多米的变化幅度,建立其它的人造海便是一件比较容易做的事了。

    二、沙漠人造海必定会漏水并致使地下水受到污染吗?

    沙漠之下隐伏着巨厚的岩层,若搬走沙漠表层的沙石,将出露由基岩构成的岩盆,而大岩盆之中,随着地形起伏,还会有许多次一级的小岩盆。如果小岩盆基底致密、没有裂隙(或孔隙),便可能成为密封的、不漏水的储水构造或油气构造,它们在地貌上常被咸水湖泊所利用,故也是营造人造海的理想之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油气资源勘探一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据地质成果可知,由于我国西部地壳受到挤压,地壳增厚,形成了许多挤压性的“盆岭构造”,而在“盆”中(或在北方沙漠中新生代陆相地层中),发现了一批大中型油气田。钻探信息说明,这些“盆”的陆相沉积厚度可达10000米以上,油气田一般多发育在生油气凹陷中心及其周缘地域,具多套“生油层——储油层——盖油层组合”与良好的保存条件,如塔里木盆地、准噶尔盆地、柴达木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中的油气田,它们大多埋藏于我国北方(或西北)沙漠之下。形成油气田的“三组合”条件之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盖油层”,也就是要求“盖油层”有很好的密封性,否则油气会从断裂或裂隙逐渐泄露、逸失。这种厚度可观的“盖油层(岩层)”(有时会出现多套盖油层),正是沙漠人造海旨在寻找的构造盆地所必须具备的储水基底。

    如果认定沙漠人造海必然会漏水并致使地下水受到污染,那么按逻辑推理,现代海洋之下的地下水必定是咸水。其实现代海洋之下,如果有一定厚度的岩层作为良好的隔水顶板层,地下淡水是不会发生盐碱化浸染的。例如我国科技人员已在长江口嵊泗岛外海底约190~290米埋深段的早更新世晚期古河道中,钻探获得上下两层厚度分别为34米与21米、日出水量分别为4000~5000吨和100吨的淡水层。粤东韩江河口南澳岛澳前湾海滩的宋皇井和珠江口横琴岛海漫滩亦见海底淡水露头。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刘海龄等先生(1998)研究认为:(1)海底淡水的生成条件是:“陆地水系通过地下含水层向大陆架海域或陆缘盆地边缘延伸,使地表淡水直接成为海底淡水的补给源;或者海底含水层中的原积咸水在自然条件下经地下水质点的弥散作用和对流作用可自发淡化成淡水,成为海底淡水的次生源。”(按:请注意,海水不仅可以不污染地下淡水,还可能在一定的地质环境下通过海水的“弥散作用和对流作用”,直接转化为淡水。)而海底淡水沿着“埋藏古河道系统”运移,陆架前缘“向海的自然坡降造成上、下游水位差,使含水层内具有良好的径流动力”。(2)海底淡水的过滤条件是:“海底含水层的砂层本身就是一种天然的‘滤水器’。深大断裂控制的控水构造、导水构造、容水构造可促进地下水的深循环,同样起着良好的过滤作用。这样,经长距离砂层过滤和深循环过滤,水质会更新,可形成优质的天然淡水。”(3)海底淡水的储存条件是:“各种沉积体系域中的砂层是海底淡水天然的储存空间,具有粗粒砂层的古河道谷、下切河谷和海底峡谷更是良好的储水库。”(4)海底淡水的盖层条件是:主要指“海岸泥质层、陆架——陆坡泥质层、前积的前三角洲细粒沉积层、海相粉砂和泥质层。……远洋、半远洋海相粘土质沉积,孔隙度小,透水性差,分布广且连续而稳定,构成良好的隔水顶板层,隔绝咸涩海水下渗,保护下伏含水层内淡水不受污染破坏。”(按:如果在人造海的盆底,人工沉积一层“孔隙度小,透水性差,分布广且连续而稳定”的“细泥”,亦能再现“隔绝咸涩海水下渗”之效果,而黄土高原盛产这种细粘土。)所以说,“大量的海洋地质地球物理勘探资料向人类显示了一种可望找到新型淡水的库源:河口海底淡水,以缓解世界、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淡水紧缺问题。”

    大家知道,罗布泊是塔克拉玛干沙漠著名的咸水湖,由于咸水长期的地质沉积作用,在当地形成了超大型钾盐矿。照一般推想,它势必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据中新社网站(2000-12-11)消息,记者从新疆地矿局获悉,干涸了近半个世纪的罗布泊地区又发现了重要水源。“新疆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大队在距罗布泊湖心以东106公里处成功打出一口自流水井,该井被称为罗布泊2号井(简称罗2井)。罗2井距罗布泊湖心距离比1998年3月在阿其克谷地打出的罗1井近34公里。罗2井井深250米,日出水量2100立方米。水体达国家工业用水标准,稍加处理即可达到国家饮用标准。该井打出3天就在该处形成了一片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的人工湖。罗2井年供水量可达1.5亿立方米,其水源补给主要来自甘肃境内的疏勒河下流地下水和阿尔金山南麓山前的地下水,水源补给比较稳定。”“新疆罗布泊钾盐开发有限公司筹备处主任何绍凯则表示,罗布泊地区探明的钾盐矿远景储量达2.5亿吨,新水源地的发现,为他们正式进行罗布泊钾盐开发工作提供了必要条件。此外,据消费晨报报道,今年新疆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大队除成功打出罗2井外,还在罗布泊西北60公里的葫芦坝洼地打出了一口深100米、日出水量为732立方米的水井。”

    总而言之,只要沙漠人造海选择的构造盆地具有良好的隔水层,就不会对地下水(承压水)造成污染。

    三、人造海必定会浸染周边沙土、形成盐尘暴吗?

    有人以咸海为例,断言沙漠人造海会像咸海消失那样带来可怕的盐尘暴或生态灾难。要出现盐尘暴,必须存在物质来源,即沙漠表层发生盐渍化后,形成了一定厚度的松散盐渍土。那么人造海周边会不会发生盐渍化呢?

    土壤盐渍化是一种缓变性地质灾害,属化学作用造成的土地退化,主要是由于气候、排水不畅、地下水位过高及不合理灌溉方式等因素相互叠加所造成。自然状态下发生盐渍化与人工灌溉发生盐渍化有相同的成因机理。一般农田盐渍化与农业盲目发展不合理的、片状灌溉有关。农田大水漫灌抬高了地下水位,地下咸水随着地下水位上升把盐碱带到地表,如此年复一年的反复灌溉,加之排灌(冲洗盐碱)工程不配套,结果使表层土壤发生了盐渍化。不难看出,地下咸水周期性地抬升并反复浸染地表,是导致土壤盐渍化的关键因素。众所周知,沙漠的特点是非常干旱与缺水,人们穿越浩瀚沙漠,很难找到水源,即便有地下水,由于埋藏较深也无法开凿(低洼地区例外),因此对沙漠整体而言,是不会发生“地下咸水周期性地抬升并反复浸染地表”这一现象的。

    咸海是中亚地区的一个内陆湖,位于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两国之间,水面6.65万平方公里。咸海水位由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53米下降到今天的37米,湖区面积也由6.65万平方公里减少到3.38万平方公里,蓄水量减少了2/3;与此同时,湖水含盐量则从1960年的10.2%上升到现今的32—35%,这几乎与海水的含盐量相同。咸海生态灾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注入咸海的两大河流——阿姆河和锡尔河的注水量日益减少,这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原苏联中亚各共和国发展水浇地,特别是大量种植棉花造成的。水资源严重浪费是咸海日益枯竭的另一大原因。例如,乌克兰境内的水渠总长度达18.3万公里,但只有3%左右的水渠用水泥或其他加固物加固,地表水白白蒸发或渗入沙漠。

    显而易见,咸海地区的生态危机不是因为“存在咸海”造成的,而是由于咸海“即将消失”才带来的。咸海地区出现的生态问题,是在区域水资源总量基本保持恒定的情形下,由于人为因素而改变了区域水资源配置所造成的,即中上游地区占用了本属下游地区(咸海)的水资源。与咸海“萎缩”、“消失”截然不同的是,北方七大沙漠出现人造海,是在区域水资源总量保持原有水平的前提下,额外为这一系统输入了巨量的水资源,人造了(新增了)若干“咸海”或“罗布泊”!何况渤海与太平洋相通,沙漠人造海调来的渤海水资源,数量有限,对渤海而言是不会产生大的影响的。

    有人认定渤海水西调沙漠后必然迅速蒸发,裸露出大片的盐与沙,由此带来“铺天盖地、来势凶猛”的“盐尘暴”。其实此论是对我国北方沙漠盐碱的结晶规律与环境缺乏一定的了解。试以现有沙漠咸水湖来举例:

    罗布泊位于塔里木盆地大沙漠东部,既是盆地的最低点和集流区,又是我国著名的大盐泽。历史上,罗布泊最大面积为5350平方公里,干涸后面积约450平方公里。自建国以来,由于人为因素改变区域水资源配置,塔里木河上游地区农业用水量越来越大,使塔里木河长达1272公里的干流缩短为987公里,自尉犁县以下成为永久性断流,两岸植被退化、沙化、水量减少。罗布泊失去上游河水的补给,1972年完全干涸。从卫星照片解读可知,如今罗布泊由类似于耳轮一样的一圈圈盐壳组成,成因是“罗布泊湖水的退缩经历了多次反复的过程,形成了不同的湖滨,但总的趋势是随着来水的减少,湖盆呈同心状收缩,每收缩一次,就形成一道耳轮线。”

    罗布泊古代又称蒲昌海,我国早在两千年前对湖盐的结晶特点便有准确的认识,如《水经注•河水二》云:蒲昌海“地广千里,皆为盐而刚坚也……掘发其下,有大盐,方如巨枕……故蒲昌亦有盐泽之称也。”罗布泊地处河西走廊的“上风”位置,尽管每年从新疆刮来的西北风,都要长驱直入河西走廊,常常引起沙尘暴,却难以形成过所谓的“盐尘暴”。这是什么原因呢?

    (1)正如《水经注》所云“掘发其下,有大盐”那样,咸水随自身重力作用在沙层之下结晶,而不是在沙漠浮表结晶。如果不存在“地下咸水周期性地抬升并反复浸染地表”这一沙漠地质环境,沙漠表层就不会出现盐渍化。

    (2)盐结晶后,“方如巨枕”而“刚坚”。咸水结晶作用与就地的沙粒、黏土形成盐壳,结晶集合物无论是体积还是重量,都比普通的沙粒增大了几十倍乃至成百倍,大风很难吹扬。有趣的是,青海开采达布逊盐湖,利用盐水结晶后而“刚坚”的性质,用高浓度的盐水铺设了一条矿区公路,盐盖厚达15—18米,全长32公里,号称“万丈盐桥”。“玉带似的盐桥”路面光滑平坦,旁无护栏,下无桥墩,山色湖光相映,景致壮观。盐桥将盐湖从中间劈成两半,载重汽车在上面跑来跑去。此外,柴达木盆地中有星罗棋布的盐湖,一些盐湖已经干涸,结为坚硬的“盐石”,铁路、公路亦从其上通过。如此坚硬的“盐石”路面或“盐壳”,大风能将它刮起来吗?试想一想,假如河西走廊时常受到来自罗布泊盐尘暴的威胁,那么罗布泊如何能够形成一个所谓“初步探明工业储量1亿吨,远景储量2.5亿吨”的超大型钾盐矿呢?(同理,待北方沙漠生态环境发生好转后,可以停止向沙漠人造海调渤海水,人造海海盆之下,将就地形成大型盐矿)

    (3)沙漠中咸水湖退化、消亡的一般过程是:咸水水面越来越小(盐的浓度越来越高)——水面消失并退化为湿地——干涸——被流沙掩埋。咸水湖不可能出现在沙丘的顶部,只能汇聚于沙漠盆地中相对最低的位置,当它干涸之后,位置越低越易被流沙掩埋。譬如,全国大中型制盐企业之一的内蒙古雅布赖盐场,年产盐700多万吨,由于沙漠以每年前移20米的速度吞没盐场,所以每产1吨盐需剥离清沙4立方米。可见,即便设想人造海出现了最坏的发展趋势,假如发生干涸,那么流沙很快会将其掩埋,也就失去了盐尘暴的物质来源。

    内蒙古乌兰布和沙漠西南缘有一个著名的吉兰泰盐池,位于阿拉善左旗中部,盐湖水面达120平方公里,岸边形成银白色的盐圈,盐层厚度3 ~ 4米,最深处有6米,总储量1.3亿万吨,开采后每3 年可再结晶大约1米厚的新盐层,迄今已有250多年的开采史。现吉兰泰盐场年产成品盐80多万吨,生产驰名国内的“吉盐”,为全国重点企业之一。组建吉兰泰盐化集团后,跨入全国轻工200强,为全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企业,年利税达6600万元。此地不仅从未形成过所谓“盐尘暴”,人类反而由于依托盐湖采矿而与自然环境顽强搏斗,利用地下淡水发展农林业,并建设了沙漠动物园,竟在沙漠中营造了一块可观的绿洲,被国家领导人赞誉为“沙漠明珠”。

    尘暴或沙暴,是大量尘土沙粒被强劲阵风或大风吹起,飞扬于空气中而使空气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现象。形成尘暴需要两个条件:风速在10米/秒以上;空气热力不稳定。形成尘暴还要有特定的环境,即区内土地干燥、土质松散而缺少覆盖物,故多见于我国西北、内蒙古、华北与东北。近年来,北京沙尘暴频率增加,经有关科学部门考察,与内蒙古阿拉善盟的额济纳河、居延海“消失”密切相关,沙区失去了大面积的水面与湿地,空气日益干燥,也就为大风提供了可被吹扬的沙尘。《甘肃地质矿产报》介绍了2001年3月中科院沙尘暴西线考察组的调研资料:居延海在20世纪八十年代水深尚达1.8米,水中盛产鱼虾,千百成群的鸟儿嬉戏。由于黑河上游来水减少,1992年居延海彻底干涸,给额济纳旗和阿拉善盟带来沉重的灾难。额济纳绿洲目前正以每年2万亩的速度在消失,1700多万亩梭梭林仅剩下300万亩残林,41万亩胡杨林以年均1.2万亩的速度消失;巴丹吉林、腾格里和乌兰布和等三大沙漠以每年100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阿拉善盟荒漠化面积已占到全盟的85%,每年有近1亿立方米的流沙进入黄河;占全盟天然草场面积80%以上的荒漠草场的植被覆盖度也由10%左右下降到4.5~8.6%,牧草种类大量减少;居延海干涸湖盆的地表物质有70%是小于0.063毫米的粉尘,遇到五级风就可以产生沙尘暴。以前30年才发生一次沙尘暴,而2001年春天竟然发生了19次之多,群众称这里为“黑风口”。

    人造海在沙漠中蓄积于低洼地带而不是暴露于高地,形成了较大的水面及周边之湿地(可生长嗜盐植物),其表面没有可被大风吹起的“松散物质”。沙尘暴卷起的悬浮物质(泥沙颗粒),显然不会来自大片的水面或湿地,因此在人造海出现的地区可以遏制沙尘暴。

    四、沙漠人造海不可能调节小气候吗?

    有的研究者对沙漠人造海水汽蒸发形成云气资源,是否能够促成当地降雨、是否具有生态环境效益提出质疑,显然这种意见理应加以认真考虑。

    渤海西调是否可行,沙漠人造海能否调节小气候,尚需深入的调研与论证,笔者先谈一点初步的认识:北方纬向沙漠带,其周边基本被山脉所围限,譬如南有高耸的祁连山与绵延起伏的黄土高原,北有河西走廊的北山、内蒙古境内由花岗岩岩体组成的低山山脉与阴山山脉。最重要的是,北方纬向沙漠带的东缘,被吕梁山(北东向沿展达400余公里,海拔1400~2500米)、太行山(北东向展布,北起北京西山、南抵黄河北岸,海拔1500~2000米)、燕山(狭义的燕山区,北京房山一带海拔1500~2000米)、大兴安岭(北东向展布,全长1200余公里,海拔1100~1400米)等山脉所封闭(即沙漠不是直接与华北平原、东北平原接壤)。这种沙漠低、周边高的地貌环境,使得沙漠人造海蒸发的云气资源不至于轻易吹出区外。湿润的云气,可以遏制沙尘暴,亦可能形成当地降雨。

    甘肃景泰川之变迁可作为征服沙漠的一个实例。景泰川地处腾格里沙漠边缘,长60公里、最大宽度40公里,南缘有北西向展布的达坂山(属祁连山东延部分)构成地理屏障,东缘有北东向展布的红石峡——黑山峡构成的地理屏障,属半封闭型盆地。1969年,当建设者来到这片荒原时,到处是半流动性沙丘。现在的景电管理局办公大院,也曾被一些3~5米高的沙丘所占据。景电管理局副局长、当年的建设者马洪程告诉记者,70年代初的一天,他刚去医务室,外面刮起了大风,几个小时后他回家时却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住处——流动的沙丘把他熟悉的地貌改变了。

    中国最大的提灌站——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使景泰川彻底改变了面貌。在未修提灌工程前,景泰县年降雨量100余毫米,而蒸发量达3390毫米。景泰川工程分两期建设。1969年启动第一期工程,l974年竣工,最大提水高度为406.2米,总扬程447.米,泵站15座,渡槽25座、隧洞6座、暗渠8座、总干渠及干渠全长51.7公里、装机(91组)容量6.42kw,设计提水量每秒10.6立方米,每年将1.48亿立方米水注入干涸的荒原,灌溉面积30.42万亩。

    1984年启动第二期工程,1994年竣工,最大提水高度为602米,泵站13座、溢流堰12座、隧洞8条、渡槽26座、暗渠47座,总干渠全长100.57公里,总装机(204组)17.5万kw,设计提水量每秒18立方米,年提水2.66亿立方米,灌溉面积52.05万亩,将绿洲延伸到古浪县的亘古荒原。总投资2.87亿元。

    经过20多年的建设,景泰川灌区已与三北防护林连成一片,一条宽30米、由3500万株树木组成的林带,成为抵御腾格里沙漠的绿色长城,保护着近百万亩良田。过去年年都要扩张2~3公里的沙漠,受到遏止,到1998年,这片沙漠已后退了几公里。由于采用了有效的常规节水技术,每亩田用水平均不超过300立方米,而绝大多数灌区的平均用水量是这里的3~4倍。人们并不满足已取得的成绩,仍在常年不懈地用麦秸扎成草方格压沙固沙,种草植树,向沙漠要地。

    引黄治沙使景泰川人尝到了甜头。1995年,开始实施景电二期延伸工程,利用景电二期工程剩余电力,新建自流干渠百余公里,每年向腾格里沙漠边缘的民勤县调水0.61亿吨,新增灌溉面积13.2万亩,为民勤人民治理沙漠提供了养育生命的水资源。

    与治理前相比,景泰川灌区分步到位,目前年均输入水资源达到4.75亿立方米。有了这笔生态建设用水,它滋润植被,或涵养或蒸发,使小气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人们感到,这里风沙小了,气温高了,湿度大了。气象资料表明:灌区建成后,平均风速由每秒3.5米下降到2.4米,8级以上大风由29天降为14天,年平均气温上升了0.4度,年均降雨增加了16.6毫米,而年蒸发量下降了1082毫米。

    景泰川绿洲的启示是:如果没有每年4.75亿立方米的调水工程,腾格里沙漠将吞噬景泰川所在的甘肃景泰、古浪两县,直扑黄河北岸。实施调水前,景泰县年降雨100余毫米,蒸发量达3390毫米,类似于沙漠气候与环境。通过两期电力提灌工程,灌溉农田近百万亩(按:农作物从生长到收获,所用之水,最终将全部蒸发并湿润当地气候),即相当665.3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相当1503亩)。实施东水(渤海)西调、改造七大沙漠工程,本着量力而行、先近后远、各个击破的原则,能力大时,调渤海水的数量可以多一些、距离可以远一些;能力小时,调渤海水的数量可以少一些、距离可以近一些。譬如先改造对北京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浑善达克沙漠,年调水数量50亿立方米(即相当景泰川年调水数量的10.5倍),建成1000~2000平方公里的人造海与湿地,其蒸发量将大于景泰川近百万亩农田的蒸发量。只要联想一下景泰川调水前后发生的巨大变化,联想一下景泰川生态环境建设使当地“年均降雨增加了16.6毫米,而年蒸发量下降了1082毫米”这一事实,年均50亿立方米的渤海水资源,对于改造2.14万平方公里的浑善达克沙漠来说,无疑将带来无限的生机和显著的生态环境效益!

    五、沙漠人造海不能直接用于沙漠绿化吗?

    地球上的生命原本来自海洋,但海水灌溉却长期被视为禁区。其实,沙漠人造海既可以发展海水养殖业,也可直接用来绿化沙漠,而人造海蒸发富集之后的盐水,则可通过次一级循环工程来发展盐化工业。随着海洋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的迅猛发展,令陆生植物“下海”或“海水”登陆浇灌,不仅能解决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嗜盐物种问题,而且也将解除21世纪我国面临水资源与土地资源“两不足”问题所造成的沉重压力。

    我国的沙漠和沙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部及西北部的北纬37-42°之间,现有沙漠戈壁116.2万平方公里,加上沙漠化土地33.4万平方公里,风沙化土地3.7万平方公里,共153.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5.9%,已超过全国耕地的总和。沙漠化土地的分布概貌是:大兴安岭两侧的半干旱地带约占41%;干旱草原的荒漠草原地带约占32%,西部干旱荒漠地带约占27%。近年来,沙漠面积还以每年约2460平方公里的扩张速度在膨胀,每年有3400平方公里的土地沙化,约等于5个新加坡。

    沙漠与沙化土地惟一的弊病是缺水,但资源并不匮乏。据肖洪浪等先生(1999)归纳概括:一是我国后备土地资源的68%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其中沙漠和沙地面积辽阔,类型繁多,涉及212个县(旗)。二是光热资源丰富,属光能资源高值区。全年日照时间一般在2500~3000小时,日照百分率高达70%~80%,植物光合潜力大,有利于开发优质特色品种,太阳能有着广泛的利用前景。三是沙漠地区风力资源较大,尤其西北地区风力资源丰富。四是物种资源丰富,有极端生境下的种质基因库,成为培育抗寒、抗旱、耐盐、耐沙等治沙植物的珍贵的遗传材料。沙漠地区野生经济动植物种类繁多,如野生维管束植物内蒙古有2271种、宁夏有1839种、甘肃有2054种、新疆有3270种。这些植物种的生境特殊,尚无栽培种类可以取代。饲用植物约1800种,占全国总数70%以上,尤其饲用价值很高的禾本科、豆科牧草成为许多草地类型的优势品种。食用植物有发菜、沙枣、沙木耳等数十种,有独特的营养成分。药用经济植物是沙生植物的重要类型,有甘草、麻黄、枸杞、锁阳、苁蓉、冬虫夏草等700多种,医疗用途广泛,许多种类每年大量出口,大部分种类尚无栽培品种可取代。野生动物种类有野骆驼、高鼻羚羊、雪豹、旱獭、白唇鹿、野驴、野马、盘羊、黑颈鹤、天鹅、中华秋沙鸭等数十种国家级保护动物。

    人类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耐海水植物,如通过遗传改良,将耐海水和耐盐碱的野生植物改造成可以栽培的农作物品种;或者通过基因工程和细胞工程技术以及常规育种技术将不耐海水的植物培育成耐海水的植物。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科学家采用基因工程技术和微电子技术,把仙人掌基因转移到小麦、大豆等农作物中,育成了可在干旱缺水地区生长的高产谷物新品种。90年代中期,将海草基因注入高梁获得成功,奠定了“海水农业”这一新学科。目前沙特阿拉伯和墨西哥等国已成为发展“海水农业”的大国,如墨西哥培植的“海芦笋”完全用海水灌溉,生长过程中无需使用农药和化肥,产品除含有维生素A、C和铁、钙、钠、糖、蛋白质等营养成份外,还含有能降低胆固醇、防止皮肤起皱衰老的亚麻酸,已出口至数十个国家。实践证明,将初级海洋生物的基因与陆生农作物的基因重组,将培育出大量可在沙漠和盐碱地生长并用海水灌溉的新型农作物,使农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领域。

    据美国《科学》杂志在线新闻报道,通过基因工程,科学家新近研制出一种西红柿具有超级去盐(salt-pumping)基因。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植物生物学家lumwald和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Hong-Xia Zhang将Araidopsiss植物中的“去钠蛋白质”引入到西红柿植物中,实验结果表明,普通西红柿品种在含盐量达到海水浓度一半的溶液中栽培时就会凋亡,但具有去钠蛋白质的西红柿在这样的溶液中却可健康地生长并结出西红柿。这种引入的蛋白质起了明显的作用:转基因植物叶子中的液泡泵出钠的速度比普通植物快7倍,而且只累积其中5%的盐分。这种西红柿的味道也不错,与普通西红柿相比,它们具有相同的糖分和更少的盐分。

    据山东社会科学院海洋经济研究所徐质斌先生(1999)介绍:“美国已经培育出2种全海水小麦、29种半海水春小麦和耐三分之二海水的番茄。印度已经培育出耐80%海水的春小麦。沙特阿拉伯的拉斯扎乌尔以南2公顷种植场,使用SOS—10号种栽培海蓬子,收获油籽7吨,平均苗产116.7公斤。阿拉伯盐水技术公司(eharCo)首期试种了250公顷海蓬子获得成功,继而准备扩大到4500公顷,最终目标是在沿海种植20万公顷,年产12万吨植物油。”

    我国科学家自九十年代以来,逐渐在山东、江苏、广东、海南等省约30万公顷的沿海滩涂地区尝试海水灌溉农业,以解决淡水资源短缺问题。据悉,我国学者在实验田中利用体细胞杂交技术培育成功耐盐小麦,获得了能够在海水浸染过的盐土中生长的后代。这种小麦亩产达300至400公斤,作物口味与淡水浇灌的一样。中科院植物所用细胞克隆技术,培育出可用1/3-1/2海水浇灌的十余种蔬菜,包括西芹、蕃茄等。海南大学林栖凤教授等人将野生海水植物红树、盐藻的总基因通过生物技术导入淡水作物茄子、蕃茄、辣椒、豇豆之中,进而又扩展到油菜、水稻、树木,获得了耐盐能力明显提高的后代。这些新品种从盆栽、小土栽培到海滩试种,再到海水直接浇灌,均获成功,已传到第四或第五代。专家预测,如果将荒碱地和沿海滩涂都种上农作物,那么我国可多增耕地40000万公顷,相当于中国现有耕地面积的1/3,可增产小麦、水稻和油料等作物1.5亿吨。

    1996年,山东东营市建成我国第一家盐生植物园,占地3.5公顷,有525平方米的玻璃温室和900平方米的冬暖式大棚,收集、保存耐盐植物150多种,成功培育和引进耐盐经济作物80余种,成为科研、观赏、示范为一体的高新科技园区。说明海水灌溉正在引起一场新的农业革命,海水灌溉农业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已并不遥远。

    六、用渤海“海冰融水”改造北方沙漠会产生更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令人鼓舞的是,最近北京师范大学资源科学研究所、教育部环境演变与自然灾害重点实验室史培军教授提出了利用“渤海海冰可缓北方水困”的设想。如果把这一设想与“东水(渤海)西调”相结合,用渤海“海冰融水”改造我国北方沙漠,将会产生更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史培军教授研究成果指出:渤海海冰的盐度大大低于海水的盐度,接近淡水。与我国其它海区相比,渤海海水的盐度最低。低盐特性为渤海结冰创造了自然条件。海冰调查的盐度资料表明,渤海海冰盐度的平均值范围在2‰~13‰之间。一般而言,大部分栽培作物对pH值的适应范围在4~9之间,最佳范围为5~8.5。渤海海冰和海冰融水的pH值在6.89~6.73之间,所以海冰作为灌溉用水是合适的。我国黄淮海地区作物品种抗盐性较强,微咸水灌溉引起的土壤耕作层的盐分含量,仍适合这些作物的幼苗期和生育盛期容许盐分含量,故盐度为2.0‰~5.0‰的海冰融水可作为这些地区农田灌溉用水。渤海冬季受欧亚大陆冷高压影响,每年11月末到12月初海水开始冻结,形成海冰,而多年平均日最低气温低于0℃的日数在100~150天之间。通过现代遥感技术测算渤海海冰资源,史培军教授认为若采取工业化的取冰技术,初步估算每年渤海在冰期可获海冰淡水资源超过200亿立方米。

    史培军教授的设想是:“如果能通过各种方法采集海冰并对海冰进行淡化处理,就可以变海冰的灾害性为资源性,得到新的水资源,缓解或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渤海沿岸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淡水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也就是说,一是立足“海冰淡化处理”,二是就近供给“渤海沿岸地区”。

    笔者试图对这一设想稍加修改。大家知道,由于渤海结冰期较短,若想一年四季利用渤海海冰,就必须解决海冰的低成本储存问题。笔者建议在“东水(渤海)西调”的取水口附近,可选择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海湾,修建一条钢筋混凝土大堤将它与渤海隔断开来,将渤海季节性海冰资源,通过工业化开采方法集中存储于海湾之内,然后充分利用海湾内存储的海冰融水,以满足常年向北方沙漠调水之需。

    毫无疑问,如果我国能够为北方纬向沙漠带,调来渤海之水(或海冰融水),把以沿海滩涂为对象的“海水灌溉农业”成果进一步推广用来改造我国北方沙漠,依托生物工程技术与海洋科学,那么21世纪,再造山川秀美的大西北就一定能够变为现实!

    参考文献

    [1]魏昌林.美国的调水工程.世界农业,2001-06-27.
    [2]21世纪中国油气资源发展前瞻.中国化工报,2000-11-07.
    [3]专家解释罗布泊为何状若大耳朵.西安晚报,2001-01-15.
    [4]罗布泊有望成为我国重要钾盐生产基地.新华网,2001-03-20.
    [5]刘海龄、吴世敏等.论河口海底淡水资源的形成.水资源、湿地,1998,4.
    [6]袁成本.景泰川,沙漠中的奇迹.法制日报,1999-07-21.
    [7]黄土地上的人间奇迹—引大入秦灌溉工程.经济日报,2001-07-02.
    [8]徐质斌.谈谈海水灌溉农业的特点与发展措施.中国海洋报,1999-10-22.
    [9]中国率先大面积推广海水灌溉农业技术.中央电视台,2000-12-21.
    [10]我国科学家首次培育出耐盐作物.新华网,2001-06-16.
    [11]王丹红编译.在盐碱地上种庄稼:有望改造世界6千万公顷盐化土壤的基因新技术问世.科学时报,2001-08-09.
    [12]肖洪浪,李福兴等.中国沙漠和沙地的资源优势与农业发展.中国沙漠,1999,3.
    [13]卢家兴.渤海海冰可缓解北方水困科学时报,2001-08-12.
    [14]卢家兴.遥感测算海冰储量,科学时报,2001-08-21.
    [15]霍有光.西调渤海水改造我国北方沙漠生态环境的设想.科技导报,1997,3,41~43.
    [16]霍有光.渤海水西调工程续论.科技导报,1997,5,34~38.
    [17]霍有光.策论以黄河电力资源换取渤海水资源.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1999,4,58~62.
    [18]霍有光.策解中国水问题.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4,139~201.

  • 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6-17

    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办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编制的《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八日
     
    摘要:
    主要任务与发展重点  
    (三)生物能源。  
    突出区域特色、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加快培育我国生物能源产业。  
    1.
    能源植物。充分利用荒草地、盐碱地等,以提高单产和淀粉含量、降低原料成本为目标,培育木薯、甘薯、甜高粱、菊芋等能源专用作物新品种。以黄连木、麻疯树、油桐、文冠果、光皮树、乌桕等主要木本燃料油植物为对象,选育一批新品种,促进良种化进程;积极培育与选育高热值、高产、速生的乔木和灌木树种,以及高含油率、高产的油脂植物新品种(系),建立原料林基地;改进沙柳、柠条等沙生灌木资源培育建设模式,提高灌木资源利用率,建立沙生灌木资源培育示范区。积极研制一批基因工程油用植物新品种。  
    专栏7 生物能源专项  
    重点选育培育一批速生高产、高含油和高热值能源植物品种,实现规模化、基地化种植;开展以甜高粱、木薯等非粮食作物为原料的10万吨级燃料乙醇示范工程,建设年产万吨级植物纤维燃料乙醇示范线;利用多种农林油料等建设10万吨级连续化生物柴油示范生产线;以秸秆、木屑等农林业废弃物以及沙生灌木为原料,建立年处理10万吨级以上生物质的气化固化示范发电厂;实施若干工业沼气产业化示范工程。  
    2.
    燃料乙醇。支持以甜高梁、木薯和菊芋等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加快以农作物秸秆和木质素为原料生产乙醇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实现原料供应的多元化;优化燃料乙醇生产工艺,降低水耗、能耗和污染,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综合效益;逐步扩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和乙醇汽油推广范围。  
    3.
    生物柴油。支持以农林油料植物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加强清洁生产工艺开发,提高转化效率,建立示范企业,提高产业化规模。开发餐饮业油脂等废油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制订生物柴油技术标准。加速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化进程。  
    4.
    生物质发电和供热。加快研制大型高效生物质连续气化装置,开发生物质燃气高效净化技术,积极开展秸秆、木屑等农林废弃物直燃和气化发电示范工程,大力支持以灌木林和柳树等燃值高的速生能源植物为原料的生物质直燃发电技术示范;加大规模化沼气技术开发力度,大力发展集约化专业养殖场沼气工程、利用有机废弃物的大型工业沼气工程,建设一批高技术、高水平的沼气发电供热供气示范工程。加强户用沼气池、特别是秸秆为原料的沼气池的技术开发,大力普及农村沼气。  
    5.
    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积极发展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技术,鼓励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剩余物,加工致密成型燃料,为农村、林区提供使用方便、清洁环保、燃烧效率高的能源,减少农村燃料消耗对林木等植被的破坏。
  • 今天上山去做宽距兰标本

    2007-6-15

    早上和陈德良总工、吴鸣祥总工去百山祖的,相机借了一台400d。

    上山偶遇一只红鸟,它的胸部一直到尾巴都是红色,头和翅膀是灰色, 接近于黑色。

    湖北梁子湖的老黄认为是山椒鸟。

    百山祖千层瀑布,今天又拍了一遍

  • 中国NGO联系方式

    2007-6-14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网址:http://www.tt65.net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6号天缘公寓A座1501室(100054)
    联系人:江夏 010-63589732   13366079770
           李佳 010-83558792   13051280411   herogavin@hotmail.com
    会员部主任:瞿丽霞  010-83558792  13911158481
    传真:010-63585655
    lixia8899@sina.com
    秘书长:马宁
    副秘书长:王磐璞 陈泽 赵兴
    办公室主任:赵  兴 010-83559571
    会员部主任:瞿丽霞 010-83558792
    社会事业部主任:江夏 010-83559571
    家园网主编:马利军 010-82474786
    《绿叶》杂志社:值班室秘书 石硕 010-63585655
                   机要秘书 常若愚 010-83559571

    【绿网】
    电话:010-86543994 010-6845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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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office@green-we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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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  0200 2023 0100 7652930 路朝霞
    汇款后在论坛上或者发邮件通知

    【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 中国项(WCS)】
    Wildlife Conservation Society China Program
    地址:上海市中山路3663号,华东师范大学,200062
    总机:+86-21-62232361转
    传真:+86-21-62861965
    邮箱:ezhang@wcs.org
    网址:http://www.wildlifewarden.net  
    www.wcs.org

    【世界自然基金会 中国项目(WWF)】
    北京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701(100020)
    电话:+86-10-65915732-37
    传真:+86-10-65915731
    邮箱:wwfchina@mailhost.cinet.com.cn
    网址:http://www.panda.org  
         http://www.wwfchina.com  

    【中国自然保护区网】
    地址:浙江省庆元县林业局5楼(323800)
    浙江百山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QQ群:453632 ,22467756
    电话:+86-578-6218597
    传真:+86-578-6218596
    邮箱:323000@gmail.com
    网址:http://www.nre.cn  
         http://www.nre.com.cn  

    【中国青年水论坛】
    http://www.ywat.org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Xinjiang Conservation Fund
    网址:http://www.greenxinjiang.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207号708(100102)
    联系人:程芸  010-64748175
    新疆环境论坛联系人:甘敏芳 010-94628035
    邮箱:ganxjforum@sina.com
         forrest76@21cn.com

    【北京猛禽救助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生物园内(100875)
    电话:+86-10-62205666
    传真:+96-10-62205666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126室(100016)
    电话:+86-10-64643599  64604888
    传真:+86-10-64643522
    网址:http://www.ifaw.org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林业局内(100029)
    电话:+86-10-62031253
    传真:+86-10-62031253

    【自然之友】
    网址:http://www.fon.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骑马河楼北巷10号共和商务楼315室自然之友(100006)
    邮箱:office@fon.org.cn
    传真:+86-10-65233134
    野马车——郝  冰  binghao@fon.org.cn
    羚羊车——张赫赫  010-65261384  65261382
    mosquito-zee@fon.org.cn

    【中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资料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7层(100029)
    电话:+86-10-64947722×2702  chinese
         +86-10-64966353        English
    传真:+86-10-64966353
    邮箱:aiwastar@163bj.com
    网址:www.chinaeol.net

    【北京麋鹿苑】
    北京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中心
    北京麋鹿生态实验中心
    地址:北京大兴男孩子北京麋鹿苑(100076)
    电话:010-67992105  67992107  67992096
    传真:010-67992105-300
    邮箱:milupark@263.net

    【绿色江河】
    网址:http://www.green-river.org  
    邮箱:greenriver@mail.sc.cninfo.net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南新路27号
    电话:+86-28-4328252
    传真:+86-28-4365832

    【藏羚羊保护项目】
    地址: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100875)
    联系人:张立博士
    邮箱:aster@ihw.com.cn
    汇款帐号:工商银行29-890026-05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加拿大情节生产合作项目“妇女与环境”小组】
    网址:http://sdep.cei.gov.cn/women  
    电话:+86-10-68558356

    【BP】
    网址:http://coservation.bp.com  
    电话:+44(0)1223277318
    传真:+44(0)1223277200

    【福特汽车环保奖】
    网址:http://www.ford.com.cn  
    电话:010-65052229-3067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际贸易中心西办公楼三层(100004)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福特汽车环保奖”组委会

    【LEAD国际环境与发展学院】
    网址:http://www.lead.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北京文史馆北三楼
    电话:+86-10-66012148/49
    传真:+86-10-66019341
    邮箱:contact@lead.org.cn

    【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IFCE)】
    总部电话:202-822-2141     703-222-1280
    总部传真:202-457-0908
    邮件:ifce@ifce.org
    网址:http://www.ifce.org  
    北京代表处:北京市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艺大厦403室内(100020)
    电话:+86-10-65539741-8088
    传真:+86-10-65539749
    上海代表处:上海西藏中路728号梅兴大厦15k室(700001)
    电话:+86-21-5308-0897
    传真:+86-21-5308-0926

    【陕西省妇女婚姻家庭研究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和平路93号世纪广场桃园公寓502室(710001)
    电话:029-87427026/87427076/802
    传真:029-87427078
    邮箱:gaoxian@public.xa.sn.cn
    网址:http://wsetwmen.org  

    【太平洋环境组织】
    通信地址:北京邮政100102-20信箱(100102)
    网址:http://www.pacificenvironment.org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
    通信地址:北京邮政100102-20信箱(100102)
    网址:http://www.greengrants.org  

    【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中国部(TNC)】
    总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8号新华大厦20层(650051)
    电话:0871-3112145、3112462、3182797、3182854
    传真:0871-3182793
    网址:http://nature.org/wherewework/asiapacific/china  
    北京联络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路8号汇源公寓M座1702(100101)
    电话:010-84991991、64992720
    传真:010-84991990
    丽江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丽江县香格里拉大道海关大楼二楼(674100)
    电话:0888-5159916、5159919
    传真:0888-5159920
    香格里拉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建塘镇(674100)
    电话:0887-8225002
    传真:0887-8288654
    德钦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财政局1单元
    电话:0887-8413855
    传真:0887-8413860

    【绿色和平】
    地址:香港上环苏杭街95号东利大厦一楼
    电话:852-28548300
    传真:852-27452426
    信箱:greenpeace.china@dialb.greenpeace.org
    网址:http://www.greenpeace.org.hk  
    卢思骋:sze.ping.lo@dialb.greenpeace.org
    北京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B座2单元1002室(100027)
    电话:+86-10-65546931
    传真:+86-10-65546932

    【湿地国际——中国项目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501室(100029)
    电话:+86-10-62058405、62058418
    传真:+86-10-62077900
    邮箱:wicp@public3.bta.net.cn
         wetgef@ public.bta.net.cn

    【绿色大学生论坛】
    通讯地址:北京邮政信箱8740-135(100080)
    邮箱:gsfchina@gsfchina.org
    gsfchina@126.com
    网站:www.gsfchina.org

    【亚洲动物基金会】
    通讯地址:香港邮政总局信箱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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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黑熊救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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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86-28-83079033
    传真:+86-28-83069340
    张小海(教育主管)
    联系地址: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青桥村一社(610505)
    电话:028-83079033-205  13881963445
    邮箱:tzhang@animalsasia.org
    网址:http://www.animalsasia.org  

    【根与芽】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太阳园4-1501(100086)
    电话:86-10-82130100
    邮箱:info@jgichina.org
    网址:http://www.jgichina.org  
    上海:延安东路550号海洋大厦15层,根与芽上海办公室(200001)
    电话:021-63523580
    邮箱:roots&shoots@zuelligpharma.com.cn
    网站:www.jgi-shanghai.org

    【绿网】
    网站:http://green-web.org  
    信箱:office@green-web.org
    电话:010-86543994/68456052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网站:http://www.greenren.org  

    【中国生态学学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100085)
    电话:010-62849101/62849113
    传真:010-62849101
    邮箱:esc@mail.rcees.ac.cn

    【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福怡苑15号楼4单元201室(100020)
    电话:010-85848713/86219405
    传真:010-85848713
    邮箱:cccfchina@sohu.com
    网站:www.facilitator.ngo.cn

    【中国发展简报】
    网站:http://www.chinadecelopmentbrief.org  

    【美新路公益基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七号国恒基业大厦A座701室(100029)
    电话:010-82275730/82275731/82285732
    传真:010-82275729
    邮箱:postmaster@newpathfound.org
    网站:http://www.newpathfound.org  

    【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北京惠泽人志愿者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79号(100009)
    电话:010-84043901/84043810
    邮箱:hzyhuman@263.net
    网址:http://www.hzsw.org  
    汇款帐号:兴业银行长安支行321120102200012436


    【保护国际(CI)】
    网址:http://www.conservation.org  
    邮箱:cichina@conservation.org.cn
    地址: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保护生物楼(100871)
    电话:010-62761034
    传真:010-62761035
    孙姗:13901153179
    sunshan@conservation.org.cn
    四川办公室:
    电话:028-85432211
    传真:028-8543221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临江东路36号锦江花园城水晶座9楼C号(610021)
    钟宇:13308027037 zhongyu@conservation.org.cn
    李黎:13880937547 lili@conservation.org.cn

    【地球之友】
    地址:香港湾仔洛克道53-55号二楼
    网址:http://www.fon.org.hk  
    电话:852-25285588
    传真:852-25292777
    吴方笑薇:meing@foe.org.hk
    北京代表:陈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小区17楼1001室(100021)
    电话:010-87322150/87322787
    移动电话:13701385690
    传真:010-87322787
    邮箱:cww@public2bta.net.cn

    【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中国部北京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公寓M1702(100101)
    电话:86-10-64992720/84991991
    传真:86-10-84991990
    网站:http://www.nature.org  
    办公室主任/外联专员:严萍
    手机:13910860059
    邮箱:yanping@public.km.yn.cn

    【NGO2050】
    邮箱:honnami@flashmail.com

    【巴迪基金会】
    首席代表:陈佩秋(Grace Tan Poi Chiew)
    澳门:
    地址:新口岸高美士街136号利新大厦四楼
    电话:853-750793
    传真:853-850801
    邮箱:badiadmn@macau.ctm.net
    北京:
    地址:朝阳区花家地街13号四强写字楼A座2022室(100102)
    电话:86-10-64729625
    传真:86-10-64729814
    邮箱:bfbjof@mail.sparkice.com.cn

    【美中环境基金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长和大厦A座3-F(100013)
    电话:86-10-84252002/65858600
    传真:86-10-65858600
    邮箱:uscef@uscef.org.cn

    【EEMP】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邮局011信箱(100025)
    电话:86-10-85771054
    传真:86-10-85771053
    联系人:刘登立(John D.Liu):johnliu@eempc.org
    网站:http://wweempc.org  

    【国际计划中国国家办公室(Plan)】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87号成城物业四层(710061)
    电话:86-29-85211572/85211390-16
    传真:86-29-85263544
    网站:http://www.plan-international.org  

    【NPO信息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新纪元家园2号楼7单元303(100089)
    电话:010-82573870-225/82573365
    传真:010-82573850
    网址:http://www.npo.com.cn  
    http://www.npo.org.cn  
    项目主管:赵维红 zhaowh@npo.com.cn

    【世界青年水行动组织】
    地址:清华大学河流海洋研究所泥沙实验室(100084)
    网址:http://www.ywat.org  
    电话:86-10-62788479
    传真:86-10-62772463
    刘晋泽
    手机:13671149708
    邮箱:liujinze97@mails.tsinghua.edu.cn

    【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地址:青海西宁胜利路3号
    电话:0971-6116843/0976-8891142
    传真:0976-8829099
    网站:http://www.snowland-great-river.org  

    【赤峰沙漠绿色工程研究所】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汉旗(025162)
    电话:0476-6145012/6145000
    传真:0476-6145000
    信箱:chifeng@desert.org.cn

    【陕西省妈妈环保志愿者协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育才路57号(710054)
    电话:029-85581961
    传真:029-85262189

    【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关正街209号(710082)
    电话:029-88624552
    网站:http://www.earth-hello.com.cn  
    邮箱:lwenhua@21cn.com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明理楼5层(100084)
    电话:86-10-62773929/62773359
    传真:86-10-62794028
    网址:http://www.ngorc.net.cn  

  • 关于向社区环保小额资助的倡议

    2007-6-11

    我一直有意成立一个“基金”
    我们知道,种树产生的生态作用大,而产生经济效益所需时间较长;种草产生的生态效益不及种树,但能够当年就有经济收益。
    前期的项目是:社区环保小额资助。

    养殖模式:牧草+畜牧+沼气池+果树种植(养鱼)

    牧草选择:鲁梅克斯、黑麦草、苜蓿、皇竹草、墨西哥饲用玉米、串叶松香等。

    购买部分种子给需要的社区。

    绿化模式:向全国保护区的社区提供苗木快繁设备和技术。

    绝大保护区的树木目前是属于自生自灭型。

    思路:由需要的保护区提出合作意向,我们提供快繁设备和技术。


    在论坛公开过程,请支持者提供赞助,绿化中国,造福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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